关注官方公众号


政策法律研究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体系化证成

时间:2022-01-12   访问量:2768
【字体:

      网络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兴起深化了对传统电子商务的理解,其在便利消费者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形成了诸多挑战,突破了诸多传统法律界限,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互联网经济浪潮下益发凸显出其重要性。
     《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刊发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乐兵老师的文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体系化证成》。文章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信息提供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作者指出,应当从公、私法结合的综合视角进行观察,网络经济的内在特征要求其扮演信息共享和公开的关键设施,而这构成了分析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逻辑起点。虽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通常不参与销售者或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但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其对消费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符合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价值目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信息提供义务不仅源自监管要求,更来自于保护消费者的政策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因为“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其非补充责任或替代责任,亦非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构成要素和性质的明确,有助于简化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